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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尼派之法学派别之圣训派,意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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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逊尼派之法学派别之圣训派,意见派】 (第2/2页)

hlal-Ra’y)***教逊尼派法学派别之一。

    阿拉伯语意译,亦称

    “自决派”,与

    “圣训派”和

    “经典派”相对。约产生于8世纪初,系早期以地域为基础的诸教法学派中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法学思想倾向。

    强调理性的重要地位,主张以法学家和执法者个人的意见为立法和执法的依据,使之与《古兰经》相辅相成。

    穆罕默德去世后,

    “天启”中断,而***大众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其门弟子在无经典明文可依的情况下,遂主张按自己的意见创制、解释律例,排解民事纠纷,处理国务、教务。

    相传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欧麦尔等都曾以意见裁决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并留下一些著名的判例。

    后经伊本·麦斯欧德提倡,意见律例日趋流行于伊拉克的库法、巴士拉等地。

    8世纪后,随着早期诸教法学派的兴起,意见律例更为流行,成为创制和解释教法学说的重要方法之一,每个教法学家均可发表意见,自由探讨社会法制问题。

    意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哈乃斐教法学派创始人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谢巴尼。

    在其后的发展中,该派曾遭到

    “圣训派”的严厉批评,但仍保留了自己的特色,9世纪以后,随着沙斐仪提出更严谨的法源理论体系,意见派所主张的意见立法在理论上受到限制,某些未表述为圣训传说的律例,则以

    “优选”原则(伊斯提哈桑)作为公认的类比原则(格亚斯)的例外得以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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